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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遺產繼承法:香港繼承法律有哪些?
香港遺產繼承法律包括成文法和案例法。而成文法包括法例、附屬法例子、香港法院訂立的指導規則等。 香港遺產繼承的成文法律、規則和指導文件主要包括以下: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第10章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 香港法例第10A章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71章
遺囑條例,香港法例第30章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香港法例第481條
香港高等法院發布:無爭議遺囑認證實踐指導(英文)
香港司法機構: 遺產承辦處
香港有關遺產繼承的法律規則紛繁複雜,如有任何問題,請與本所香港繼承遺產律師團隊聯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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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遺產繼承的程序是怎樣的?
香港遺產繼承程序概述
香港遺產繼承的程序,根據死者去世時是否留下有效的遺囑並已經指定遺囑執行人而有所不同。 總體上說,香港遺產繼承的程序主要是,首先,有權管理死者遺產的人應向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申請被法庭任命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然後,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依法將遺產分給其他有權繼承的受益人(繼承人)或通過其他方式管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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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遺產繼承的時限問題
香港遺產繼承事務中,不同的問題會涉及到不同的時限(limitation of time)。
動產遺產的訴訟時限
根據《時效條例》(香港法例347章)第21條的規定,有關死者遺留下來的動產權益,任何人在對該動產權益的權利形成之後超過12年則不得提起任何訴訟,而任何有關對遺產的欠繳利息的訴訟,應在6年內提起。
不動產遺產的訴訟時限
根據《時效條例》(香港法例347章)第7條的規定,有關收回不動產土地的申索,訴訟時限是12年。
申請遺產授予書的時限
根據普通法的規則,申請遺產授予書,是法庭允許遺產管理人行使遺產管理職責的行為,在死者去世後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並不會過期,因此沒有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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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訂立遺囑:如何確保立遺囑人的立遺囑能力?
在香港法律下的立遺囑能力
在香港法律下,Banks v Goodfellow(1987)LR 5 QB,一案,确立了判斷立遺囑人是否具備立遺囑的行為能力的判斷標準。根據該案確立的原則, 要確定立遺囑人訂立遺囑的能力,立遺囑人需要:(a)明白立遺囑這一舉措的性質及其影響;(b)明白他正在處置的該等財產所涉的範圍;及(c)能夠明白和理解該等獲他賦予效力的聲請, 該原則被稱為確立遺囑人的立遺囑能力的“黃金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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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居民如何訂立遺囑處理位於內地和香港兩地的資產?
鑒於中国內地和香港两地的交流十分紧密,就订立遗嘱而言,涉及到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在《通過遺囑實現跨境財產傳承 : 香港居民如何立遺囑處理內地資產?》一文中,我讲到了香港居民如何通过订立遗嘱处理位于中国内地的遗产。 实际上,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还常常遇到其他不同的情况, 例如内地居民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资产需要订立遗嘱处理,或香港居民在内地和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资产需要订立遗嘱处理。又如,有的内地居民已经移民到香港,或香港居民长期居住在内地,从而,因其身份的变化对遗嘱产生法律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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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遺產繼承:無遺囑繼承時申請遺產管理人的優先權順序
一、香港遺產繼承之遺產代理制
在香港法律下,遺產的繼承實行的是遺產代理制,即由法庭任命遺產的個人代表(包括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並由遺產的個人代表來履行管理遺產和分配遺產的職責。法庭任命遺產的個人代表的程序,就是申請遺產承辦書的程序。
在死者留有遺囑且指定了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 申請遺產承辦書的程序就是法庭認證遺囑的真實合法有效性,並確認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成為遺產的個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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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遺產繼承爭議之知會備忘錄
根據香港高等法院頒發的《無爭議遺囑認證實務指導》有關知會備忘錄程序(Caveat Proceedings)之規定:
甚麼是知會備忘錄?
知會備忘錄(Caveat)是向遺產承辦處發出的通知,要求遺產承辦處在沒有通知知會備忘錄提交人的律師之前不要處理有關死者的遺產承辦申請。 在實踐中,如果有人想要阻止遺產承辦處發出遺產承辦書,則可以按照遺產承辦處規定的格式向遺產承辦處發出知會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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