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中国內地和香港两地的交流十分紧密,就订立遗嘱而言,涉及到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在《通過遺囑實現跨境財產傳承 : 香港居民如何立遺囑處理內地資產?》一文中,我讲到了香港居民如何通过订立遗嘱处理位于中国内地的遗产。 实际上,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还常常遇到其他不同的情况, 例如内地居民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资产需要订立遗嘱处理,或香港居民在内地和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资产需要订立遗嘱处理。又如,有的内地居民已经移民到香港,或香港居民长期居住在内地,从而,因其身份的变化对遗嘱产生法律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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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订立遗嘱仅处理位于中国内地的遗产
就此种情况而言,我在《通過遺囑實現跨境財產傳承: 香港居民如何立遺囑處理內地資產?》已经作出说明。 概言之, 中國內地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適用法》第33條規定: 「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一般來說,香港居民的經常居所地通常為香港(具體案件可能有例外),國籍國(在一國兩制的背景下,意指居民身份所在地)也是香港,因此,香港居民所立的處理內地遺產的遺囑, 通常是會以香港法律作為準據法確定遺囑是否有效。由於香港律師樓顯然對於香港法律的規定更加熟悉,港人處理內地遺產的遺囑,在香港律師樓由香港律師辦理其實是更加合理些的。
內地居民訂立遺囑處理位於中國香港的遺產
如果資產位於中國香港,則最終辦理繼承的程序,需要在香港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辦理遺囑認證。香港高等法院會根據香港的衝突法來決定適用哪裡的法律來確定遺囑的有效性。
就香港的衝突法而言,《遺囑條例》第24條規定,遗嘱的签立如符合该遗嘱签立地的法律,或符合遗嘱签立时或立遗嘱人去世时该立遗嘱人的居籍地或惯常居住地的法律,或符合在上述签立时或立遗嘱人去世时立遗嘱人的國籍地的法律,即视为正式签立。 這是關於遺囑的有效形式的一般規則。 同時,《遺囑條例》第25條進一步規定,处置不动产的遗嘱,如該遺囑的签立符合地的本土法律的規定,則也視為有效。
因此,就內地居民訂立遺囑處理位於中國香港的遺產而言,只要該遺囑的簽訂,符合以上情況中的任何一個地方的法律,該遺囑就可視為合法訂立。 就大陸居民處理位於香港的遺產而言,這意味著可以按照大陸法律(遺囑訂立地法律,居籍或慣常居住地法律,國籍地法律),在內地的公證處訂立,以在訂立形式上符合內地法律的要求;也可以在香港的律師樓訂立,以在訂立形式上符合香港法律(遺囑訂立地法律,如果涉及香港的不動產也包括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的規定。
香港居民訂立遺囑處理包括內地和香港兩地的遺產
在這種情況下,應以在香港律師樓訂立遺囑處理為宜,因為該遺囑將來需要先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辦理遺囑認證,然後才能到內地辦理內地遺產的繼承事務。而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辦理遺囑認證而言,香港居民由香港律師樓按照香港法律訂立遺囑,是最為妥善和方便的處理辦法。 而在香港取得高等法院的遺囑認證書後,大陸的法院或公證機關也會認可其效力。
內地居民訂立遺囑處理包括內地和香港兩地的資產
如果是內地訂立遺囑處理位於內地和香港兩地的資產,則將來辦理遺產繼承的程序上,可以同時在中國內地和香港同時並行和獨立進行,並沒有需要先後辦理。而在確定遺囑訂立的有效性上,如果符合中國內地法律有關遺囑訂立方式的規定,將也符合香港法律的要求(遺囑訂立地法律,居籍或慣常居住地法律,國籍地法律)。因此,如果中國內地居民訂立遺囑處理位於大陸和香港兩地的資產,以在中國大陸的公證處訂立為宜。
移民海外的華人(或外國居民、或澳門台灣居民)如何訂立遺囑處理位於中國內地和香港的遺產
鑒於中國內地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適用法》第33條規定: 「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如果海外居民要訂立遺囑處理的遺產包括位於中國內地的遺產,應在立遺囑人的經常居所地(通常居住滿一年)或國籍地找當地律師訂立遺囑為宜。如果需處理的資產中既有中國內地的資產,也有位於香港的資產,同樣在立遺囑人的經常居所地(通常居住滿一年)或國籍地找當地律師訂立遺囑為宜,因為香港《遺囑條例》第24條同樣認可符合“遗嘱签立时或立遗嘱人去世时该立遗嘱人的居籍地或惯常居住地的法律”要求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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