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處理各類繼承訴訟的香港律師,我們在執業中遇到各種不同的香港遺產繼承訴訟,對不同的遺產繼承訴訟案件,有不同的處理方法。在此對常見的遺產訴訟類型作出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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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遺囑繼承訴訟: 誰做遺產管理人?
在一些案件中,死者過世後,其不同的親屬,都想成為遺產管理人,但法庭只可以將遺產管理書授予給其中一人(或一些人作為共同的遺產管理人),從而產生訴訟。 因為遺產管理人享有管理和處理死者遺產的權力,因而誰做遺產管理人是十分重要的。
這類的爭議,有些是對於對方的身份沒有異議,但質疑對方是否適合做遺產管理人。 例如不同順序的親屬之間,例如死者的配偶與死者的父母之間關於誰做遺產管理人的爭議;又如,同一順序之間,例如同為死者的子女之間關於誰做遺產管理人的爭議等。 法庭處理這一類爭議,需要考慮相關因素而酌情決定。
相關因素例如:- (1) 是否根據在法律上無遺囑繼承的順位,某些人具有做遺產管理人的優先權,例如在香港法律下,通常配偶具有做遺產管理人的優先權。但如果死者不是以香港為居籍,則要看其居籍所在地的法律規定;(2)爭議各方在對遺產的實際享有的繼承權及其份額; (3) 是否某一方具有不適合做遺產管理人的情況,例如不誠信或不合法地處理了遺產;(4)其他情況,例如爭議方是否為以香港為居籍。 根據根據實際案件的情況,可以決定由其中一方做遺產管理人,也可以決定由獨立的第三方專業人員(例如律師、會計師或信託公司)做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的費用可從遺產中支出。
這類的爭議,也有不少是由於身份關係產生的爭議,例如認為對方與死者的婚姻關係不合法(或事實婚姻), 例如不承認對方是死者的非婚生子女,例如不承認對方是死者的養子女等。 由於不認可對方的身份關係,從而不認可對方取得遺產管理人身份的權利。 對於這類爭議,應由法庭根據事實和法律,判斷相關爭議的身份關係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有遺囑的繼承訴訟: 遺囑是否有效?
在有關遺囑的訴訟中,通常是一方持有遺囑,依照遺囑的規定進行繼承以及遺產管理,而另外一方則主張遺囑無效。 主張遺囑無效的最常見理由通常是: 遺囑簽署的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是偽造的,或者立遺囑人的精神狀況不具備簽立遺囑的能力。 有關遺囑的真偽,或立遺囑人的精神狀況是否具備簽立遺囑的能力,通常會涉及由筆跡專家或精神科醫生出具專家報告來證明。 有關立遺囑人的精神狀況對遺囑效力的影響,參見我們的另一篇文章《在香港訂立遺囑:如何確保立遺囑人的立遺囑能力?》
遺產的範圍: 是否屬於死者的遺產?
在另外的一些訴訟中,爭議的是哪些財產屬於死者的遺產,可進行繼承。 並非在死者名下的財產都是屬於遺產。例如,某些財產,雖然登記在死者名下,但可能是其他親屬出資購置並登記在死者名下,死者可能不擁有或只擁有一部分的權益。 同時,即使不在死者的名下,某些財產也可能是屬於死者的,或者死者享有債權。
有關此類遺產的範圍的爭議,或有關某些財產是否屬於死者的財產的訴訟,或追討死者享有的債權或權益的訴訟,應該與與誰有權做遺產管理人的訴訟區分開來,這屬於不同的訴訟理由。 此類訴訟,應該由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提起或針對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提起,由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代表遺產來起訴或應訴。
如果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還沒有產生,如何針對死者的遺產進行訴訟呢? 例如,第三人主張對死者名下的房產由出資購買,但仍在死者名下,並沒有人申請和由法庭任命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第三人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在香港的法律下, 相關訴訟方(第三人)可以以死者的遺產作為名義上的訴訟被告,並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由與遺產相關聯的人(例如遺產的受益人)代表遺產來進行訴訟,如果沒有這樣的與遺產相關聯的人,則申請法庭命令由政府的法定代表律師來代表遺產應訴。
針對遺產管理人的訴訟: 侵害遺產的侵權訴訟
如果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在管理遺產的過程中,侵害遺產,從而損害遺產受益人的權益,則遺產的受益人可以向法庭提起訴訟,要求法庭命令剝奪遺產管理人的管理權,並重新任命遺產管理人以管理遺產,並可以向遺產管理人基於侵權要求損害賠償。
有關香港遺產繼承訴訟的法律事務,歡飲咨詢本所遺產繼承律師團隊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