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香港法律,有權申請遺產承辦書的人有先後順序之分,例如首先是死者的配偶,然後是子女,然後是父母等。 然而,如果是在同一順利的兩個人,都向遺產承辦書申請由自己做遺產承辦人,怎麼處理呢?
遺產承辦書不會就同一遺產問題向兩個單獨的申請人頒發遺產承辦書。如果有兩個對立的申請,其爭議應該通過傳票(Summons)的方式由法官聆訊解決。遺產承辦處必須要拒絕一個或者由其他一方撤回一個申請,遺產承辦書才會向另外一個申請人頒發遺產承辦書。
如果兩個申請人的地位完全相同,除非有特別的理由,法院通常會以下因素以決定將遺產管理書授予給誰, 這些因素包括:-
(1) 誰先提出遺產承辦申請?
(2) 是否誠實可信誠實、是否曾有侵占遺產的行為或嫌疑?
(3) 考慮年齡、閱歷、能力等因素,是否任何一方相較另外一方更有能力擔任好管理遺產的角色;
(4) 在其他情況都類似的情況下,考慮多數受益人的意向或意願;
(5) 如果因為各個申請人(或與受益人之間)有較深的矛盾,從而導致委任任何申請人做遺產管理人均會難以做好遺產管理人的角色,則法庭會考慮為人第三方專業人士(例如會計師或律師)作為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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