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香港法律,有權申請遺產承辦書的人有先後順序之分,例如首先是死者的配偶,然後是子女,然後是父母等。 然而,如果是在同一順利的兩個人,都向遺產承辦書申請由自己做遺產承辦人,怎麼處理呢? 遺產承辦書不會就同一遺產問題向兩個單獨的申請人頒發遺產承辦書。如果有兩個對立的申請,其爭議應該通過傳票(Summons)的方式由法官聆訊解決。遺產承辦處必須要拒絕一個或者由其他一方撤回一個申請,遺產承辦書才會向另外一個申請人頒發遺產承辦書。Read More
一、大陸居民繼承香港動產遺產時,需要出具中國律師的法律誓章 我在另一篇文章《香港遺產繼承律師:如何辦理香港和內地跨境遺產繼承》一文中談到,在繼承案件中,對於繼承權人和繼承份額的確定,適用動產適用死者過世時的居籍(大體相當于大陸法律中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所在地的法律,而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 因此,如果死者是中國大陸居民,在香港留有動產遺產,則香港高等法院處理遺產承辦申請時,通常會需要知道在死者的居籍地(中國大陸)的法律下,誰是有權繼承遺產的人,各繼承人之繼承份額等。 香港高等法院通常要求申請人提交中國大陸律師出具的法律誓章對此作出說明。Read More
香港遺產繼承程序概述 香港遺產繼承的程序,根據死者去世時是否留下有效的遺囑並已經指定遺囑執行人而有所不同。 總體上說,香港遺產繼承的程序主要是,首先,有權管理死者遺產的人應向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申請被法庭任命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然後,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依法將遺產分給其他有權繼承的受益人(繼承人)或通過其他方式管理遺產。Read More
香港遺產繼承事務中,不同的問題會涉及到不同的時限(limitation of time)。 動產遺產的訴訟時限 根據《時效條例》(香港法例347章)第21條的規定,有關死者遺留下來的動產權益,任何人在對該動產權益的權利形成之後超過12年則不得提起任何訴訟,而任何有關對遺產的欠繳利息的訴訟,應在6年內提起。 不動產遺產的訴訟時限 根據《時效條例》(香港法例347章)第7條的規定,有關收回不動產土地的申索,訴訟時限是12年。 申請遺產授予書的時限 根據普通法的規則,申請遺產授予書,是法庭允許遺產管理人行使遺產管理職責的行為,在死者去世後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並不會過期,因此沒有時間限制。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