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在中國內地和香港兩地跨境執業的律師,經常遇到有關跨境遺囑及跨境遺產繼承的咨詢及處理相關遺囑及遺產繼承事務。特別是,許多香港居民在內地購置有房產或其他財產,需要通過遺囑的方式事項財產的傳承。
由於香港與內地天然的地緣和社會聯繫,許多香港居民在內地特別是廣東省的深圳、珠海、佛山等靠近香港的城市購置房產; 或者在內地投資設廠,從而持有內地公司股份; 或者在內地留有存款、車輛等資產。
同時,一些從內地移民到香港的香港新移民,在移民到香港後,在內地仍留有房產、車輛、股份等資產。 這些在內地遺留有資產的香港居民,在考慮通過遺囑進行資產傳承時,往往比較迷惑: 跨境遺囑怎麼立? 是應該在內地公證處辦理遺囑,還是應該在香港律師樓辦理遺囑? 遺囑是否有效將依據內地法律判定,還是香港法律判定? 將來立遺囑者過世後,怎麼辦理遺囑繼承? 本文將對此作出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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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囑效力的準據法 – 遺囑是否有效,依據內地法律還是香港法律?
對於在內地留有遺產的香港居民而言,將來在依照遺囑辦理繼承事務時,最終是要在內地遺產所在地通過公證處開立《繼承權公證書》或者通過法院判決書來確立繼承權,辦理遺產過戶。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遺囑是否有效將根據內地法律判斷。
中國內地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3條規定: 「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也就是說,對於香港居民所立的處理內地遺產的遺囑,確定遺囑是否有效的準據法,是立遺囑人當時或去世時的經常居所地法律。 一般來說,香港居民的經常居所地通常為香港(具體案件可能有例外),因此,香港居民所立的處理內地遺產的遺囑, 通常是會以香港法律作為準據法確定遺囑是否有效。
二、在內地公證處立遺囑,還是在香港律師樓立遺囑
從上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3條規定可以看出,遺囑的效力,並不取決於遺囑是在內地所立,還是在香港所立。也就是說,在內地公證處設立遺囑,或者在香港律師樓設立遺囑,並不影嚮遺囑的效力。 影嚮遺囑效力的,主要是看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是否符合立遺囑人通常居住地(通常是香港法律)對遺囑的形式和內容的要求。
考慮到香港法律和內地法律在有關遺囑的形式和內容的法律要求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是類似的,因此一般來說,在內地公證處所立的遺囑,往往也是符合香港法律的要求的。然而,由於香港律師樓顯然對於香港法律的規定更加熟悉,港人處理內地遺產的遺囑,在香港律師樓由香港律師辦理其實是更加合理些的。
三、如何認定跨境遺囑的效力
如上所述, 立遺囑者過世後,遺產繼承的辦理最終要通過內地的公證處或者法院來辦理,以確定遺囑受贈人的繼承權。那麼,遺囑的效力既然依照立遺囑者的經常居住地法律(通常是香港法律)來確定,內地的公證處或者法院如何確定遺囑在香港法律下是否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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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香港高等法院辦理遺囑認證
一種最權威的方法,是通過香港高等法院辦理遺囑認證。也就是,在立遺囑者去世後,由遺囑執行人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對遺囑進行認證,高等法院通過下發遺囑認證書 (Probate) 的形式,確認遺囑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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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香港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方式
在個別情況下,如果因為特殊原因,無法辦理香港高等法院的遺囑認證,則可由香港執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對遺囑在香港法律下是否有效做出證明。 香港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應該由司法部委托香港公證人辦理法律意見書公證。
在通過律師出具《香港法律意見書》確認遺囑效力時,需要證明遺囑是最後一份遺囑,以及沒有人在香港法律就死者的遺產承辦提出警示(Caveat)。證明的方式,是由香港律師通過律師會查詢是否死者在其它律師行立過遺囑,以及向高等法院查詢是否有Caveat登記。如果是通過香港高等法院辦理遺囑認證的方式處理,就不需要此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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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遺囑辦理跨境遺產繼承的程序
當立遺囑人過世後,遺囑中指定的遺產受益人和遺囑執行人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 如果遺囑指定的受益人不在法定繼承人範圍之列, 按照內地的法律屬於遺贈而非遺囑,受益人應該在立遺囑人過世後2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否則視為放棄。 這一點港人特別要註意。因為香港法律中並無類似的規定,所以許多港人往往忽略,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和麻煩。
(2) 通過高等法院辦理遺囑認證或者通過香港律師出具香港法律意見書,確認遺囑的有效性。
(3) 在香港律師樓辦理司法部委托公證人公證,取得《繼承遺產聲明書》和/或《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
(4) 在內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書》,確認繼承權。 (如果無法通過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則需要通過向內地法院起訴的方式確認繼承權)。
(5) 辦理將遺產過戶到繼承受益人名下的過戶手續。
有關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的具體程序,請參考閱讀閆律師的另一篇文章《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如何辦理 》。歡迎給閆律師發郵件或電話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