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處理香港遺產繼承事務的律師,我們經常會為一些海外華人(尤其是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英國、美國及一些歐洲國家的海外華人)處理其親屬遺留在香港的遺產的法律事務。 特此以本文對相關問題進行介紹。
內容目錄
一、需要向香港法院申請遺產承辦書
按照香港法律的規定,任何人沒有獲得香港法院發出的遺產承辦書而動用死者位於香港的遺產,是一項犯法的行為。因此,死者去世後,其親人在取得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書之前,不應該動用死者遺留的遺產。例如,即使知道死者在香港銀行賬戶的密碼, 也不應擅自動用死者賬戶裡的資金,而應等向香港法院完成遺產承辦書的申請程序後,由法庭指定的遺產管理人來處理死者的遺產。
二、居籍地- 一個重要的問題
在處理海外華人的在香港的遺產繼承問題時,首先需要考慮,死者去世時以哪裡為居籍(domicile)。用通俗的話說,居籍就是一個人心裡作為家的地方。 通常,一個人在出生時,會取得出生地的居籍;如果他移居到另外一個地方,取得該地的居留資格並在該地長期居住,則可能轉變為以該地為居籍。 在考慮死者居籍時,通常需要考慮的因素: 死者持有哪裡的護照, 死者去世時長期居住在哪裡, 以甚麼身份在該地居留?等等。
確定死者的居籍所在地有以下重要的法律意義:
(1) 確定誰有優先的權利在香港申請成為遺產管理人
(2) 確定各個受益人對遺產(動產)的受益權
三、先在死者居籍地,還是先在香港辦理?
如果死者去世時以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等普通法系的國家或地區為居籍(domicile),在無爭議的情況下,我們通常建議先在死者居籍地辦理遺產承辦書。在死者居籍地取得遺產承辦書後,再在香港申請遺產承辦書。
如果死者去世時以中國大陸、臺灣、日本等其他大陸法系國家為居籍,則可以同時在香港和死者居籍地辦理遺產繼承手續,而無需等到死者居籍地辦理完成後在到香港辦理。
四、申請遺產承辦書的方式
(1)遺產承辦書再蓋印(Re-sealing)
(2)遺囑認證 (Probate)
(3)遺產管理書(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五、證明外國/外地法律的方式
(1)法律意見書
(2)如果在死者居籍地法院已經頒發遺產承辦書,則在香港的申請可以不需要再提供法律意見書。
六、遺產爭議案件及訴訟
根據我們的經驗,遺產爭議即訴訟的常見情況如: (1) 遺囑是否真實有效的爭議; (2) 誰有優先權申請作為遺產管理人的爭議; (3)與死者相關的人申請從遺產中提供供養的爭議。
處理遺產爭議,常用的法律手段: (1) 有權申請人應盡早向法庭提出申請; (2)向法庭提交警示備忘錄(Caveat),阻止其他人向法庭申請遺產承辦書; (3) 向法庭提起遺產訴訟。
七、死者同時在香港和中國內地遺留下遺產
如果死者同時在香港和中國內地遺留下遺產, 則應找香港律師和中國內地律師分別辦理位於香港的遺產繼承事務和位於中國內地的遺產繼承事務。
客戶也可以考慮聘用本所(閆顯明律師事務所),本所律師具有中國內地和香港兩地的律師執業資格,並在兩地的遺產繼承事務方面有豐富的經驗,可以一站式協助海外華人處理其親屬遺留在香港和中國內地的遺產繼承事務。
有關海外華人繼承在香港和中國內地的法律業務,歡迎聯繫閆顯明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