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遺產繼承程序概述
香港遺產繼承的程序,根據死者去世時是否留下有效的遺囑並已經指定遺囑執行人而有所不同。 總體上說,香港遺產繼承的程序主要是,首先,有權管理死者遺產的人應向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申請被法庭任命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然後,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依法將遺產分給其他有權繼承的受益人(繼承人)或通過其他方式管理遺產。
內容目錄
確定誰有權向法庭提起做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
在向法庭提出遺產承辦申請之前,首先要確定誰是有權申請做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的人。 一般來說,如果死者留有有效的遺囑,而遺囑中已經指定了遺囑的執行人,則該遺囑指定的執行人是有權向法庭申請作為遺囑執行人管理遺產的人。反之,如果死者沒有留下遺囑,或者雖然留下遺囑但是在遺囑中沒有有效地指定遺囑的執行人,則應該根據法律規定的順序來判斷誰有優先的權利申請做遺產管理人。 有關在香港法律下,申請做死者遺產的管理人的優先順序,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法下有權成為遺產管理人的優先順序》。
申請做遺產管理人的程序
在死者沒有留下遺囑或者遺囑沒有有效地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享有優先權的人可向法庭申請被任命為遺產管理人。 相關申請應該向香港高等法院遺產管理處提出。
提出被授予遺產管理書的申請通常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
- 一份申請成為遺產管理人的申請誓章,根據申請人的身份不同(例如是死者的配偶或者是子女或者父母),申請誓章的內容有所不同;
- 如果死者是以香港以外的地方作為居籍,這需要另外提供一份單方申請的誓章作為支撐,該單方誓章需要說明,根據死者居籍所在地的法律,申請人是有權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
- 支持上述申請的證據文件,包括死者的死亡證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證明死者與申請人之間親屬關係的文件(例如出生證明、結婚證等)、 證明優先權在前的人士已經死亡或者放棄優先權的文件。
- 如果死者是以香港以外的地方作為居籍,則還需要提交一份死者居籍地的律師出具的法律誓章,證明在當地法律下申請人是有權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
法庭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文件後,一般會在1-2個月左右做出第一次回复。 法庭的回复通常是以質詢的方式進行。法庭的質詢是法庭通過信件的方式對於申請人的申請提出的疑問,同時要求申請人補正、提交補充文件、或修改相關文件。申請人需要根據法庭的質詢進行修改、補正、提交補充文件,直到法庭滿意,才會發出遺產管理書。
如果申請人是香港以外的人士,則法庭還會要申請人提供擔保,以保證他/她被任命為遺產管理人之後,在管理遺產的過程中,不會損害其他人(例如其他繼承人)的利益。
申請做遺囑執行人的法律程序
死者如果遺留有遺囑,且在遺囑中有效地指定了遺囑執行人,則該遺囑中指定的遺囑執行人應該向法庭申請做遺囑認證,以使自己被法庭任命為遺囑執行人。
向法庭提交的遺囑認證的申請,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 一份遺囑的原件;
- 一份申請遺囑認證,從而使自己成為遺囑執行人的申請誓章;
- 如果遺囑並非是由香港執業律師見證的,這通常需要提交遺囑見證人的誓章,說明遺囑是在什麼情況下訂立的;
-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如果該遺囑的有效性會按照外地法律來決定,例如立遺囑人不以香港為居籍且遺囑並非在香港訂立,則法庭可能會要求申請人提交外地律師出具的法律誓章,證明該遺囑在可適用的外地法律下是合法有效的。
管理死者遺產的程序
在取得法庭發出的遺產承辦書後,該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就可以憑該遺產承辦書向銀行、證券公司等領取遺產,辦理遺產過戶手續,將遺產分給其他有權繼承的受益人。 這一過程通常是不需要法庭介入或參與的。如果任何繼承人認為自己的繼承權利受到了遺產管理人的侵害,可以向法庭提起訴訟。
有關香港遺產繼承法律程序的問題,歡迎質詢本所香港遺產繼承法律團隊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