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在中国内地和香港两地跨境执业的律师,经常遇到有关跨境遗嘱及跨境遗产继承的咨询及处理相关遗嘱及遗产继承事务。特别是,许多香港居民在内地购置有房产或其他财产,需要通过遗嘱的方式事项财产的传承。

由于香港与内地天然的地缘和社会联系,许多香港居民在内地特别是广东省的深圳、珠海、佛山等靠近香港的城市购置房产; 或者在内地投资设厂,从而持有内地公司股份; 或者在内地留有存款、车辆等资产。

同时,一些从内地移民到香港的香港新移民,在移民到香港后,在内地仍留有房产、车辆、股份等资产。 这些在内地遗留有资产的香港居民,在考虑通过遗嘱进行资产传承时,往往比较迷惑: 跨境遗嘱怎么立? 是应该在内地公证处办理遗嘱,还是应该在香港律师楼办理遗嘱? 遗嘱是否有效将依据内地法律判定,还是香港法律判定? 将来立遗嘱者过世后,怎么办理遗嘱继承? 本文将对此作出介绍。

一、遗嘱效力的准据法遗嘱是否有效,依据内地法律还是香港法律?

对于在内地留有遗产的香港居民而言,将来在依照遗嘱办理继承事务时,最终是要在内地遗产所在地通过公证处开立《继承权公证书》或者通过法院判决书来确立继承权,办理遗产过户。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遗嘱是否有效将根据内地法律判断。

中国内地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33条规定: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也就是说,对于香港居民所立的处理内地遗产的遗嘱,确定遗嘱是否有效的准据法,是立遗嘱人当时或去世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律。 一般来说,香港居民的经常居所地通常为香港(具体案件可能有例外),因此,香港居民所立的处理内地遗产的遗嘱, 通常是会以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确定遗嘱是否有效。

二、在内地公证处立遗嘱,还是在香港律师楼立遗嘱

从上述《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33条规定可以看出,遗嘱的效力,并不取决于遗嘱是在内地所立,还是在香港所立。也就是说,在内地公证处设立遗嘱,或者在香港律师楼设立遗嘱,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影响遗嘱效力的,主要是看遗嘱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立遗嘱人通常居住地(通常是香港法律)对遗嘱的形式和内容的要求。

考虑到香港法律和内地法律在有关遗嘱的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要求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是类似的,因此一般来说,在内地公证处所立的遗嘱,往往也是符合香港法律的要求的。然而,由于香港律师楼显然对于香港法律的规定更加熟悉,港人处理内地遗产的遗嘱,在香港律师楼由香港律师办理其实是更加合理些的。

三、如何认定跨境遗嘱的效力

如上所述, 立遗嘱者过世后,遗产继承的办理最终要通过内地的公证处或者法院来办理,以确定遗嘱受赠人的继承权。那么,遗嘱的效力既然依照立遗嘱者的经常居住地法律(通常是香港法律)来确定,内地的公证处或者法院如何确定遗嘱在香港法律下是否有效呢?

(1) 通过香港高等法院办理遗嘱认证

一种最权威的方法,是通过香港高等法院办理遗嘱认证。也就是,在立遗嘱者去世后,由遗嘱执行人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对遗嘱进行认证,高等法院通过下发遗嘱认证书 (Probate) 的形式,确认遗嘱合法有效。

(2) 通过香港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

在个别情况下,如果因为特殊原因,无法办理香港高等法院的遗嘱认证,则可由香港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遗嘱在香港法律下是否有效做出证明。 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该由司法部委托香港公证人办理法律意见书公证。

在通过律师出具《香港法律意见书》确认遗嘱效力时,需要证明遗嘱是最后一份遗嘱,以及没有人在香港法律就死者的遗产承办提出警示(Caveat)。证明的方式,是由香港律师通过律师会查询是否死者在其它律师行立过遗嘱,以及向高等法院查询是否有Caveat登记。如果是通过香港高等法院办理遗嘱认证的方式处理,就不需要此步骤,

四、 根据遗嘱办理跨境遗产继承的程序

当立遗嘱人过世后,遗嘱中指定的遗产受益人和遗嘱执行人需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  如果遗嘱指定的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列, 按照内地的法律属于遗赠而非遗嘱,受益人应该在立遗嘱人过世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这一点港人特别要注意。因为香港法律中并无类似的规定,所以许多港人往往忽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2) 通过高等法院办理遗嘱认证或者通过香港律师出具香港法律意见书,确认遗嘱的有效性。

(3) 在香港律师楼办理司法部委托公证人公证,取得《继承遗产声明书》和/或《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

(4) 在内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确认继承权。 (如果无法通过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则需要通过向内地法院起诉的方式确认继承权)。

(5) 办理将遗产过户到继承受益人名下的过户手续。

有关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的具体程序,请参考阅读闫律师的另一篇文章《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如何办理跨境遗产继承律师告诉你》。欢迎给闫律师发邮件或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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