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

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是中港跨境律师会经常需要处理的日常法律事务。由于香港和内地的紧密联系,许多香港居民在内地购置有房产或开设银行账户留有存款。 同时,一些香港居民最初从内地移民到香港来的,他们在内地还留有房产、银行存款等资产。 香港居民去世后,其继承人需要按照中国内地的法律程序办理遗产继承的法律手续,才能实现其继承权,办理遗产的转名过户。本文将介绍香港居民继承位于内地的遗产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及法律问题。

遗嘱继承的前提: 办理遗嘱认证

如果该香港居民生前留有遗嘱,则该香港居民去世后,首先需要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办理遗嘱认证,由香港高等法院证明该遗嘱合法有效。 这一步骤是香港居民办理遗嘱继承的前提,即使该遗嘱所处理的财产位于中国内地,也是一样。
这是因为,无论按照香港法律还是中国内地的法律,遗嘱是否有效,适用的是立遗嘱人的居所地(在香港叫居籍地domicile)法律。 因而,香港居民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会依照香港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来判定, 判定的方式是由香港高等法院进行遗嘱认证。

其实,香港居民在立遗嘱处理位于内地的遗产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这一点,即遗嘱的有效性的判定会适用香港法律,由香港高等法院进行遗嘱认证实现。 在实践中, 经常会遇到香港客户咨询:想要立遗嘱处理位于中国内地的遗产, 应该找内地的公证处处立遗嘱,还是找香港的律师楼立遗嘱?

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最好找本所(闫显明律师事务所)这样既熟悉香港法律也熟悉内地法律的香港律师事务所立遗嘱。 这是因为,我们是香港本地律师事务所,熟悉香港法律,清楚如何安排遗嘱,使该遗嘱在香港法律下合法有效,以及将来能顺利办理香港高等法院遗嘱认证程序。 同时,我们也熟悉中国内地的法律,也会使该遗嘱的内容和形式的安排符合中国内地法律的规定,避免将来在内地办理继承公证手续时,内地公证机关以该遗嘱不符合内地法律规定为由拒绝办理(虽然如上所述,香港居民所立遗嘱应以香港法律为准据判定是否有效,但是内地公证机关常常对此并不清楚,仍然要求该遗嘱同时符合内地法律规定)。

关于如何通过遗嘱对跨境资产进行安排,请阅读闫律师的额另一篇文章《如何通过遗嘱办理内地-香港跨境遗产安排》。

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的有关事实问题证明 – 在香港办理文件公证

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同内地居民继承内地遗产的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有关该香港居民身份关係的事实,发生在香港;而相关的证明文件,例如死亡证明,出生证明,结婚证明等,通常是由香港政府的相关机构颁发的,因而并不能在内地直接使用。 处理的方法是由中国司法部委讬的香港律师公证人办理遗产继承的公证声明书,由公证人对死者的香港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查证、核实,并出具公证文件。有关如何办理司法部委讬公证人公证,请参阅本站文章《香港律师公证文书的分类、证明方式及格式要求

在许多时候,客户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缺失,或者根本没有。 在实践中常见的是,香港居民早期的旧式婚姻,根本没有结婚证明;或者该香港居民早期从内地偷渡到香港来,所以没有出生证明。 凡此种种,解决的方法,是委托香港律师向香港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提供相关个人登记资料,以查证身份关系。

如果继承人有很多,客户可以考虑有其中部分人办理继承,其他人放弃继承权,以简化手续。这也需要在香港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公证。

客户如何自己不能亲身前往内地办理继承手续,或因内地继承手续繁琐(特别是涉及房产继承过户的手续时),则可委托本所全部代理办理在香港和在内地的所有继承手续,客户自己不需要前往内地。本所律师具有内地和香港两地的执业资格和背景,可以一站式代客户办理涉及香港和内地的所有继承继承手续。

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的法律问题 – 公证继承或者诉讼继承

在香港这边办理完有关身份关系及事实的公证文件后,接下来需要在中国内地办理证明继承权的法律文件和程序,以证明谁是合法的继承人。 这一程序,在实践中,有两种办理方式,一种是通过公证继承,即在遗产所在的公证机关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由公证处依法颁发继承权公证书,证明合法的继承权人。这种方式是比较方便、快捷的,也是通常所采用的。 另一方面,如果各继承权人之间可能存在争议,或者不配合办理继承手续,或有其他无法解决的问题,导致内地公证处无法办理继承权公证(或者不愿意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则客户需要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确认继承权人的继承权。

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该如何确定继承权人- 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适用

香港居民继承位于内地的遗产,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确定谁具有继承权,是依照内地法律,还是依照香港的法律呢? 这个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因为在内地法律下和在香港的法律下,继承权人的范围是不同的,区别比较大。 特别是,在香港继承法律制度下,配偶的权益比较优先,而父母的权益比较靠后;而在内地的继承法律制度下,配偶、子女、父母的权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益是同等的。 当父母一方与配偶子女一方存在不同的意见时,就有可能引发纠纷。

关于在香港法律制度下和在内地法律制度下,继承权人的范围的区别,请参加我的另一篇文章《内地居民如何继承香港的遗产-香港遗产继承律师告诉你》第五部分的详细论述, 具体而言:

按照中国内地《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在通常情况下, 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各人平均分配死者遗留的遗产。

而在香港法律下,死者的父母并非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死者有配偶和子女的情况下,死者的遗产将全部由死者的配偶和子女继承,且配偶会继承最大的份额,而父母则不是继承权受益人。只有在死者无子女的情况下,死者的父母才会是继承权受益人。 具体而言,根据《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香港法例第73章)第四条的规定:
(a) 如死者留有配偶,但没有子女或父母,则配偶具有全部继承权;

(b) 如死者留有配偶以及子女,则死者全部不动产(如房产)全部归配偶所有;而除去不动产后的其他遗产应首先拨出五十万港币的净额,连同其利息归配偶所有,之后的剩余遗产一半由归配偶所有,另一半归子女共同所有。

(c) 如死留有配偶和父母或兄弟姐妹,但五子女,则死者全部不动产(如房产)全部归配偶所有;而除去不动产后的其他遗产应首先拨出一百万港币的净额,连同其利息归配偶所有,之后的剩余遗产一半由归配偶所有,另一半归父母共同分享;如无父母但有兄弟姐妹,该该另一半由死者的兄弟姐妹共同分享。

(d) 如没有留下配偶但留有子女,则全部遗产归子女所有。

(e) 如死者无配偶也无子女,但留有父母,则全部遗产归父母所有。

香港居民继承内地的动产 – 香港法律的查明

按照上一节所讲,依照内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而,如果香港居民在内地所遗留的遗产是动产如银行存款,则需要依照香港法律确定继承权人。 那幺,内地机关,例如公证处或法院,如何查明香港法律呢?

该法第十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香港不属于外国,但就该法的适用而言,香港法律是视为外国法律的)。

内地公证处、人民法院如何查明香港法律,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缺乏统一的实践模式。 就遗产继承法律事务而言,通常,我们会作为香港律师,向内地机关出具一份有关该案件涉及到的香港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书》,经司法部委托公证人公证后,提供给内地公证处、法院,作为查明香港法律的途径。

香港居民继承内地遗产:费用问题

内地居民继承香港遗产,主要涉及到以下费用:  (1)  律师费用;  (2)香港公证费用; (3)内地公证处的公证费用(按照所需要继承的遗产价值的0.8% 收取);(4)  房产过户的费用。

需要说明的是,内地遗产继承,目前并无遗产税。 而通过遗产继承办理过户手续,可以申请免于缴纳契税,因而可以省下一大笔费用,但是需要办理免税手续。

鉴于内地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免税手续程序比较烦杂,建议客户可以委托内地律师办理。 本所律师具有香港、内地两地律师执业资格,可以提供涉及香港、内地法律程序的一站式法律服务。客户只需在香港办理委托本所处理的手续,其余事务均可由本所代理,客户不需亲自到内地办理。

有关内地-香港的跨境遗产继承事务进一步资料,请参阅闫显明律师的另一篇文章:《香港遗产承办律师:如何办理内地与香港跨境遗产继承

有关内地居民继承香港遗产的任何问题,欢迎致电咨询闫显明律师事务所,闫显明律师(香港电话:3188 1995, 内地电话:15018939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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