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遗产继承之遗产代理制

在香港法律下,遗产的继承实行的是遗产代理制,即由法庭任命遗产的个人代表(包括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并由遗产的个人代表来履行管理遗产和分配遗产的职责。法庭任命遗产的个人代表的程序,就是申请遗产承办书的程序。

在死者留有遗嘱且指定了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 申请遗产承办书的程序就是法庭认证遗嘱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并确认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成为遗产的个人代表。

在死者没有留下遗嘱或者虽然留有遗嘱但是没有指定合法有效的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法庭会按照法律规定的一定的优先的先后顺序,任命在优先顺序上在先且愿意承担遗产管理的人作为遗产管理人。

二、无遗嘱继承下申请遗产管理书的优先顺序

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香港法例第10A章)的规定,在香港法律下享有申请遗产管理书的优先权的先后顺序为:-

  1.  再生的配偶;
  2.  死者的子女;
  3.  死者的父、母;
  4.  死者的兄弟姐妹;
  5.  死者的祖父母;
  6.  死者的叔父、伯父、舅舅、姑母、姨母;无

以上顺序中,只要在前顺序的人有任何人在生且没有放弃申请遗产管理书的资格,则在后顺序的人无权申请做遗产管理人。

三、适用香港法律之优先权的情形

以上无遗嘱继承下申请遗产管理书的优先顺序,适用于两种情况:

  • 死者去世时,以香港为居籍;
  • 死者去世时虽然不是以香港为居籍,但是在香港的遗产主要是不动产;

这是因为,根据香港的法律冲突法的规则,遗产管理人的顺序,适用死者去世时居籍地的法律。因此死者去世时如果以香港为居籍,则应以香港法律作为确定遗产管理人优先顺序的依据。 另一方面,根据“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的冲突法原则,即使死者去世时不是以香港为居籍,但是在香港的遗产主要是不动产,也应适用香港法律作为确定遗产管理人优先顺序的依据。

四、死者居籍地为香港以外的地方且遗产主要是动产的情形

如果死者去世时的居籍地不是香港,而遗产主要是动产,则根据上述以死者去世时的居籍地法律为依据来确定遗产管理人先后顺序的冲突法原则,应该适用死者居籍地的法律即外地的法律规定来确定谁具有申请遗产管理书的优先权。

但是,香港的法院并不了解和熟悉外地法律,香港法院是如何查明死者居籍地法律关于申请遗产管理书的优先权的顺序呢?

如果在死者居籍地的法院已经就死者在居籍地遗产发出过遗产管理书,并委任某人作为遗产管理人,则香港的法院可以依赖死者居籍地法院的判定,以此为依据认定该人是根据死者居籍地的法律有关管理死者遗产的人事。 在此情况下,在香港法院申请遗产管理书的申请人需要提供一份死者居籍地法院发出的遗产管理书的法庭盖印核证副本作为证据。

如果死者居籍地的法院并没有在死者居籍地向任何人发出过遗产管理书,则在香港法院申请遗产管理书的申请人需要提交一份由死者居籍地的律师出具的法律誓章(即以誓章形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说明根据死者居籍地的法律谁是有权管理死者遗产的人。

有关在香港继承遗产的事务,欢迎咨询本所香港遗产继承团队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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