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中国内地和香港两地的交流十分紧密,就订立遗嘱而言,涉及到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在《通过遗嘱实现跨境财产传承:香港居民如何立遗嘱处理内地资产? 》一文中,我讲到了香港居民如何通过订立遗嘱处理位于中国内地的遗产。实际上,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还常常遇到其他不同的情况,例如内地居民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资产需要订立遗嘱处理,或香港居民在内地和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资产需要订立遗嘱处理。又如,有的内地居民已经移民到香港,或香港居民长期居住在内地,从而,因其身份的变化对遗嘱产生法律上的影响。

一、香港居民订立遗嘱仅处理位于中国内地的遗产

就此种情况而言,我在《通过遗嘱实现跨境财产传承:香港居民如何立遗嘱处理内地资产? 》已经作出说明。概言之, 中国内地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33条规定: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一般来说,香港居民的经常居所地通常为香港(具体案件可能有例外),国籍国(在一国两制的背景下,意指居民身份所在地)也是香港,因此,香港居民所立的处理内地遗产的遗嘱,通常是会以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确定遗嘱是否有效。由于香港律师楼显然对于香港法律的规定更加熟悉,港人处理内地遗产的遗嘱,在香港律师楼由香港律师办理其实是更加合理些的。

二、内地居民订立遗嘱处理位于中国香港的遗产

如果资产位于中国香港,则最终办理继承的程序,需要在香港高等法院的遗产承办处办理遗嘱认证。香港高等法院会根据香港的冲突法来决定适用哪里的法律来确定遗嘱的有效性。

就香港的冲突法而言,《遗嘱条例》第24条规定,遗嘱的签立如符合该遗嘱签立地的法律,或符合遗嘱签立时或立遗嘱人去世时该立遗嘱人的居籍地或惯常居住地的法律,或符合在上述签立时或立遗嘱人去世时立遗嘱人的国籍地的法律,即视为正式签立。这是关于遗嘱的有效形式的一般规则。同时,遗嘱条例》第25条进一步规定,处置不动产的遗嘱,如该遗嘱的签立符合地的本土法律的规定,则也视为有效。

因此,就内地居民订立遗嘱处理位于中国香港的遗产而言,只要该遗嘱的签订,符合以上情况中的任何一个地方的法律,该遗嘱就可视为合法订立。就大陆居民处理位于香港的遗产而言,这意味着可以按照大陆法律(遗嘱订立地法律,居籍或惯常居住地法律,国籍地法律),在内地的公证处订立,以在订立形式上符合内地法律的要求;也可以在香港的律师楼订立,以在订立形式上符合香港法律(遗嘱订立地法律,如果涉及香港的不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的规定。

三、香港居民订立遗嘱处理包括内地和香港两地的遗产

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在香港律师楼订立遗嘱处理为宜,因为该遗嘱将来需要先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办理遗嘱认证,然后才能到内地办理内地遗产的继承事务。而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办理遗嘱认证而言,香港居民由香港律师楼按照香港法律订立遗嘱,是最为妥善和方便的处理办法。而在香港取得高等法院的遗嘱认证书后,大陆的法院或公证机关也会认可其效力。

四、内地居民订立遗嘱处理包括内地和香港两地的资产

如果是内地订立遗嘱处理位于内地和香港两地的资产,则将来办理遗产继承的程序上,可以同时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同时并行和独立进行,并没有需要先后办理。而在确定遗嘱订立的有效性上,如果符合中国内地法律有关遗嘱订立方式的规定,将也符合香港法律的要求(遗嘱订立地法律,居籍或惯常居住地法律,国籍地法律)。因此,如果中国内地居民订立遗嘱处理位于大陆和香港两地的资产,以在中国大陆的公证处订立为宜。

五、移民海外的华人(或外国居民、或澳门台湾居民)如何订立遗嘱处理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遗产

鉴于中国内地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33条规定: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如果海外居民要订立遗嘱处理的遗产包括位于中国内地的遗产,应在立遗嘱人的经常居所地(通常居住满一年)或国籍地找当地律师订立遗嘱为宜。如果需处理的资产中既有中国内地的资产,也有位于香港的资产,同样在立遗嘱人的经常居所地(通常居住满一年)或国籍地找当地律师订立遗嘱为宜,因为香港《遗嘱条例》第24条同样认可符合“遗嘱签立时或立遗嘱人去世时该立遗嘱人的居籍地或惯常居住地的法律”要求的遗嘱

有关订立跨境遗嘱或跨境继承的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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