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遗产继承事务中,不同的问题会涉及到不同的时限(limitation of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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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遗产的诉讼时限
根据《时效条例》(香港法例347章)第21条的规定,有关死者遗留下来的动产权益,任何人在对该动产权益的权利形成之后超过12年则不得提起任何诉讼,而任何有关对遗产的欠缴利息的诉讼,应在6年内提起。
不动产遗产的诉讼时限
根据《时效条例》(香港法例347章)第7条的规定,有关收回不动产土地的申索,诉讼时限是12年。
申请遗产授予书的时限
根据普通法的规则,申请遗产授予书,是法庭允许遗产管理人行使遗产管理职责的行为,在死者去世后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并不会过期,因此没有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