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处理各类继承诉讼的香港律师,我们在执业中遇到各种不同的香港遗产继承诉讼,对不同的遗产继承诉讼案件,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在此对常见的遗产诉讼类型作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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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遗嘱继承诉讼:谁做遗产管理人?
在一些案件中,死者过世后,其不同的亲属,都想成为遗产管理人,但法庭只可以将遗产管理书授予给其中一人(或一些人作为共同的遗产管理人),从而产生诉讼。因为遗产管理人享有管理和处理死者遗产的权力,因而谁做遗产管理人是十分重要的。
这类的争议,有些是对于对方的身份没有异议,但质疑对方是否适合做遗产管理人。例如不同顺序的亲属之间,例如死者的配偶与死者的父母之间关于谁做遗产管理人的争议;又如,同一顺序之间,例如同为死者的子女之间关于谁做遗产管理人的争议等。
法庭处理这一类争议,需要考虑相关因素而酌情决定。相关因素例如:- (1) 根据无遗嘱继承的法律顺位,是否某些人在法律上具有做遗产管理人的优先权,例如在香港法律下,通常配偶具有做遗产管理人的优先权。但如果死者不是以香港为居籍,则要看其居籍所在地的法律规定; (2)争议各方在对遗产的实际享有的继承权及其份额; (3)是否某一方具有不适合做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例如不诚信或不合法地处理了遗产;(4)其他因素,例如争议方是否以香港为居籍。根据根据实际案件的情况,可以决定由其中一方做遗产管理人,也可以决定由独立的第三方专业人员(例如律师、会计师)做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管理遗产的费用可从遗产中支出。
这类的争议,也有不少是由于身份关系产生的争议,例如认为对方与死者的婚姻关系不合法(或事实婚姻),例如不承认对方是死者的非婚生子女,例如不承认对方是死者的养子女等。由于不认可对方的身份关系,从而不认可对方取得遗产管理人身份的权利。对于这类争议,应由法庭根据事实和法律,判断相关争议的身份关系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有遗嘱的继承诉讼:遗嘱是否有效?
在有关遗嘱的诉讼中,通常是一方持有遗嘱,依照遗嘱的规定进行继承以及遗产管理,而另外一方则主张遗嘱无效。主张遗嘱无效的最常见理由通常是:遗嘱签署的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是伪造的,或者立遗嘱人的精神状况不具备签立遗嘱的能力。有关遗嘱的真伪,或立遗嘱人的精神状况是否具备签立遗嘱的能力,通常会涉及由笔迹专家或精神科医生出具专家报告来证明。有关立遗嘱人精神状况对遗嘱效力的影响,参加另一篇文章《在香港立遗嘱:如何确保立遗嘱人的立遗嘱能力?》
遗产的范围: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
在另外的一些诉讼中,争议的是哪些财产属于死者的遗产,可进行继承。并非在死者名下的财产都是属于遗产。例如,某些财产,虽然登记在死者名下,但可能是其他亲属出资购置并登记在死者名下,死者可能不拥有或只拥有一部分的权益。同时,即使不在死者的名下,某些财产也可能是属于死者的,或者死者享有债权。
有关此类遗产的范围的争议,或有关某些财产是否属于死者的财产的诉讼,或追讨死者享有的债权或权益的诉讼,应该与与谁有权做遗产管理人的诉讼区分开来,这属于不同的诉讼理由。此类诉讼,应该由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提起或针对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提起,由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代表遗产来起诉或应诉。
如果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还没有产生,如何针对死者的遗产进行诉讼呢?例如,第三人主张对死者名下的房产由出资购买,但仍在死者名下,并没有人申请和由法庭任命为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第三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在香港法律下,相关诉讼方(第三人)可以以死者的遗产作为名义上的诉讼被告,并向法庭申请作出命令,由与遗产相关联的人(例如遗产的受益人)代表遗产来进行诉讼,如果没有这样的与遗产相关联的人,则申请法庭命令由政府的法定代表律师代表遗产应诉。
针对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侵害遗产的侵权诉讼
如果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在管理遗产的过程中,侵害遗产,从而损害遗产受益人的权益,则遗产的受益人可以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法庭命令剥夺遗产管理人的管理权,并重新任命遗产管理人以管理遗产,并可以向遗产管理人基于侵权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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