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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继承香港动产遗产时,需要出具中国律师的法律誓章
我在另一篇文章《香港遗产继承律师:如何办理香港和内地跨境遗产继承》一文中谈到,在继承案件中,对于继承权人和继承份额的确定,适用动产适用死者过世时的居籍(大体相当于大陆法律中的经常居住地)所在地的法律,而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因此,如果死者是中国大陆居民,在香港留有动产遗产,则香港高等法院处理遗产承办申请时,通常会需要知道在死者的居籍地(中国大陆)的法律下,谁是有权继承遗产的人,各继承人之继承份额等。香港高等法院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交中国大陆律师出具的法律誓章对此作出说明。
中国律师的法律誓章(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和形式的要求
出具法律誓章的律师应具有不少于五年在中国继承法方面的律师执业经验。法律誓章在形式上需要符合香港法律的要求,且需要在香港的监誓人面前做签字宣誓。在内容上,中国律师出具的法律誓章应该清楚列明自己出具法律意见所基于的法律事实、假设,并列出所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并将法律适用于事实,得出结论。法律誓章的内容应至少包括:谁是有权继承遗产的人,谁有权管理遗产,当地法律下是否需要办理遗产承办的法律程序,是否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是否涉及终生权益,等。
大陆律师法律知识以及出具香港继承法律誓章的经验
为香港继承程序出具法律誓章,不仅需要出具誓章的中国律师具备中国法律的知识和经验,而且需要该出具中国法律誓章的律师具备出具香港继承法律誓章的经验。仅仅懂中国大陆的法律是不够的,因为他需要知道就那些方面的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包含那些内容、以什么样的形式出具法律誓章等。
对于需要在香港继承法律程序中出具中国大陆律师法律誓章的客户,最好寻找在处理内地-香港跨境遗产继承方面有丰富经验的律师行协助处理。本所为一家专业处理内地-香港跨境遗产继承事务的香港本地律师事务所,同时在深圳也有一家相关联的中国大陆律师事务所(广东港岛律师事务所)处理中国大陆法律事务。本所在办理内地-香港跨境遗产继承事务中,可以一并为客户提供香港法律服务以及中国大陆事务(包括出具中国大陆法律意见书)。客户如委托本所处理香港遗产继承事务,无需再单独委托中国大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的中国内地执业律师也可以为其他客户在香港的遗产承办申请出具中国内地律师法律誓章,本所的中国内地执业律师身在香港,可以直接在香港办理法律誓章的宣誓签字,而无需在内地办理签字公证手续。有关在香港遗产继承法律程序中出具中国律师法律誓章(法律意见书)的事务,欢饮咨询本所跨境遗产继承团队的律师,可以电邮本所(info@cnhklawyer.com)或电话联系本所闫律师办理。
相关阅读:有关内地居民继承香港遗产的办理程序,可参见本所另一篇文章《内地居民继承香港遗产如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