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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是中港跨境律師會經常需要處理的日常法律事務。由於香港和內地的緊密聯繫,許多香港居民在內地購置有房產或開設銀行賬戶留有存款。 同時,一些香港居民最初從內地移民到香港來的,他們在內地還留有房產、銀行存款等資產。 香港居民去世後,其繼承人需要按照中國內地的法律程序辦理遺產繼承的法律手續,才能實現其繼承權,辦理遺產的轉名過戶。本文將介紹香港居民繼承位於內地的遺產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及法律問題。
遺囑繼承的前提: 辦理遺囑認證
如果該香港居民生前留有遺囑,則該香港居民去世後,首先需要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辦理遺囑認證,由香港高等法院證明該遺囑合法有效。 這一步驟是香港居民辦理遺囑繼承的前提,即使該遺囑所處理的財產位於中國內地,也是一樣。
這是因為,無論按照香港法律還是中國內地的法律,遺囑是否有效,適用的是立遺囑人的居所地(在香港叫居籍地domicile)法律。 因而,香港居民所立的遺囑是否有效,會依照香港的法律作為準據法來判定, 判定的方式是由香港高等法院進行遺囑認證。
其實,香港居民在立遺囑處理位於內地的遺產的時候,就應該考慮到這一點,即遺囑的有效性的判定會適用香港法律,由香港高等法院進行遺囑認證實現。 在實踐中, 經常會遇到香港客戶咨詢:想要立遺囑處理位於中國內地的遺產, 應該找內地的公證處處立遺囑,還是找香港的律師樓立遺囑?
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最好找本所(閆顯明律師事務所)這樣既熟悉香港法律也熟悉內地法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立遺囑。 這是因為,我們是香港本地律師事務所,熟悉香港法律,清楚如何安排遺囑,使該遺囑在香港法律下合法有效,以及將來能順利辦理香港高等法院遺囑認證程序。 同時,我們也熟悉中國內地的法律,也會使該遺囑的內容和形式的安排符合中國內地法律的規定,避免將來在內地辦理繼承公證手續時,內地公證機關以該遺囑不符合內地法律規定為由拒絕辦理(雖然如上所述,香港居民所立遺囑應以香港法律為準據判定是否有效,但是內地公證機關常常對此並不清楚,仍然要求該遺囑同時符合內地法律規定)。
關於如何通過遺囑對跨境資產進行安排,請閱讀閆律師的額另一篇文章《如何通過遺囑辦理內地-香港跨境遺產安排》。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的有關事實問題證明 – 在香港辦理文件公證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同內地居民繼承內地遺產的最重要的區別,在於有關該香港居民身份關係的事實,發生在香港;而相關的證明文件,例如死亡證明,出生證明,結婚證明等,通常是由香港政府的相關機構頒發的,因而並不能在內地直接使用。 處理的方法是由中國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公證人辦理遺產繼承的公證聲明書,由公證人對死者的香港相關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查證、核實,並出具公證文件。有關如何辦理司法部委託公證人公證,請參閱本站文章《香港律師公證文書的分類、證明方式及格式要求》
在許多時候,客戶的相關身份證明文件缺失,或者根本沒有。 在實踐中常見的是,香港居民早期的舊式婚姻,根本沒有結婚證明;或者該香港居民早期從內地偷渡到香港來,所以沒有出生證明。 凡此種種,解決的方法,是委托香港律師向香港政府相關部門申請提供相關個人登記資料,以查證身份關系。
如果繼承人有很多,客戶可以考慮有其中部分人辦理繼承,其他人放棄繼承權,以簡化手續。這也需要在香港辦理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公證。
客戶如何自己不能親身前往內地辦理繼承手續,或因內地繼承手續繁瑣(特別是涉及房產繼承過戶的手續時),則可委托本所全部代理辦理在香港和在內地的所有繼承手續,客戶自己不需要前往內地。本所律師具有內地和香港兩地的執業資格和背景,可以一站式代客戶辦理涉及香港和內地的所有繼承繼承手續。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的法律問題 – 公證繼承或者訴訟繼承
在香港這邊辦理完有關身份關系及事實的公證文件後,接下來需要在中國內地辦理證明繼承權的法律文件和程序,以證明誰是合法的繼承人。 這一程序,在實踐中,有兩種辦理方式,一種是通過公證繼承,即在遺產所在的公證機關辦理繼承權公證書, 由公證處依法頒發繼承權公證書,證明合法的繼承權人。這種方式是比較方便、快捷的,也是通常所採用的。 另一方面,如果各繼承權人之間可能存在爭議,或者不配合辦理繼承手續,或有其他無法解決的問題,導致內地公證處無法辦理繼承權公證(或者不願意辦理繼承權公證的),則客戶需要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通過判決的方式確認繼承權人的繼承權。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該如何確定繼承權人- 動產與不動產的法律適用
香港居民繼承位於內地的遺產,一個重要的問題是:確定誰具有繼承權,是依照內地法律,還是依照香港的法律呢? 這個問題具有非常重要的實踐意義,因為在內地法律下和在香港的法律下,繼承權人的範圍是不同的,區別比較大。 特別是,在香港繼承法律制度下,配偶的權益比較優先,而父母的權益比較靠後;而在內地的繼承法律制度下,配偶、子女、父母的權益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權益是同等的。 當父母一方與配偶子女一方存在不同的意見時,就有可能引發糾紛。
關於在香港法律制度下和在內地法律制度下,繼承權人的範圍的區別,請參加我的另一篇文章《內地居民如何繼承香港的遺產-香港遺產繼承律師告訴你》第五部分的詳細論述, 具體而言:
按照中國內地《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在通常情況下, 第一順序繼承人中的各人平均分配死者遺留的遺產。
而在香港法律下,死者的父母並非第一順序繼承人;在死者有配偶和子女的情況下,死者的遺產將全部由死者的配偶和子女繼承,且配偶會繼承最大的份額,而父母則不是繼承權受益人。只有在死者無配偶五子女的情況下,死者的父母才會是繼承權受益人。 具體而言,根據《香港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73章)第四條的規定:
(a) 如死者留有配偶,但沒有子女或父母,則配偶具有全部繼承權;
(b) 如死者留有配偶以及子女,則死者的全部非土地實產(personal chattels)歸配偶所有;而除去非土地實產(personal chattels)後的其他遺產應首先撥出五十萬港幣的淨額,連同其利息歸配偶所有,之後的剩餘遺產一半由歸配偶所有,另一半歸子女共同所有。
(c) 如死留有配偶和父母或兄弟姐妹,但五子女,則死者全部非土地實產(personal chattels)全部歸配偶所有;而除去非土地實產(personal chattels)後的其他遺產應首先撥出一百萬港幣的淨額,連同其利息歸配偶所有,之後的剩餘遺產一半由歸配偶所有,另一半歸父母共同分享;如無父母但有兄弟姐妹,該該另一半由死者的兄弟姐妹共同分享。
(d) 如沒有留下配偶但留有子女,則全部遺產歸子女所有。
(e) 如死者無配偶也無子女,但留有父母,則全部遺產歸父母所有。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的動產 – 香港法律的查明
按照上一節所講,依照內地《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因而,如果香港居民在內地所遺留的遺產是動產如銀行存款,則需要依照香港法律確定繼承權人。 那麼,內地機關,例如公證處或法院,如何查明香港法律呢?
該法第十條規定: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查明。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香港不屬於外國,但就該法的適用而言,香港法律是視為外國法律的)。
內地公證處、人民法院如何查明香港法律,目前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也缺乏統一的實踐糢式。 就遺產繼承法律事務而言,通常,我們會作為香港律師,向內地機關出具一份有關該案件涉及到的香港法律問題的《法律意見書》,經司法部委托公證人公證後,提供給內地公證處、法院,作為查明香港法律的途徑。
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費用問題
內地居民繼承香港遺產,主要涉及到以下費用: (1) 律師費用; (2)香港公證費用; (3)內地公證處的公證費用(按照所需要繼承的遺產價值的0.8% 收取);(4) 房產過戶的費用。
需要說明的是,內地遺產繼承,目前並無遺產稅。 而通過遺產繼承辦理過戶手續,可以申請免於繳納契稅,因而可以省下一大筆費用,但是需要辦理免稅手續。
鑒於內地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免稅手續程序比較煩雜,建議客戶可以委托內地律師辦理。 本所律師具有香港、內地兩地律師執業資格,可以提供涉及香港、內地法律程序的一站式法律服務。客戶只需在香港辦理委托本所處理的手續,其餘事務均可由本所代理,客戶不需親自到內地辦理。
有關內地-香港的跨境遺產繼承事務進一步資料,請參閱閆顯明律師的另一篇文章:《香港遺產承辦律師: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有關內地居民繼承香港遺產的任何問題,歡迎致電咨詢閆顯明律師事務所,閆顯明律師(香港電話:3188 1995, 內地電話:15018939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