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处理香港遗产继承事务的律师,我们经常会为一些海外华人(尤其是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的海外华人)处理其亲属遗留在香港的遗产的法律事务。 特此以本文对相关问题进行介绍。
内容目录
一、海外华人继承在香港的遗产 – 需要向香港法院申请办理遗产承办书或遗嘱认证书
按照香港法律的规定,任何人没有获得香港法院发出的遗产承办书而动用死者位于香港的遗产,是一项犯法的行为。因此,死者去世后,其亲人在取得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书之前,不应该动用死者遗留的遗产。例如,即使知道死者在香港银行账户的密码, 也不应擅自动用死者账户里的资金,而应等向香港法院完成遗产承办书的申请程序后,由法庭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来处理死者的遗产。
二、居籍地(Domicile)- 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处理海外华人的在香港的遗产继承问题时,首先需要考虑,死者去世时以哪里为居籍。用通俗的话说,居籍就是一个人心里作为家的地方。 通常,一个人在出生时,会取得出生地的居籍;如果他移居到另外一个地方,取得该地的居留资格并在该地长期居住,则可能转变为以该地为居籍。 在考虑死者居籍时,通常需要考虑的因素: 死者持有哪里的护照, 死者去世时长期居住在哪里, 以什么身份在该地居留?等等。
确定死者的居籍所在地有以下重要的法律意义:
(1) 确定谁有优先的权利在香港申请成为遗产管理人
(2) 确定各个受益人对遗产(动产)的受益权
三、先后顺序 – 先在死者居籍地,还是先在香港办理遗产继承手续?
如果死者去世时以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普通法系的国家或地区为居籍(domicile),在无争议的情况下,我们通常建议先在死者居籍地办理遗产承办书。在死者居籍地取得遗产承办书后,再在香港申请遗产承办书。
如果死者去世时以中国大陆、台湾、日本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为居籍,则可以同时在香港和死者居籍地办理遗产继承手续,而无需等到死者居籍地办理完成后在到香港办理。
四、申请遗产承办书的方式
(1)遗产承办书再盖印(Re-sealing)
(2)遗嘱认证 (Probate)
(3)遗产管理书(Letter of Administration)
五、证明外国/外地法律的方式
(1)法律意见书
(2)如果在死者居籍地法院已经颁发遗产承办书,则在香港的申请可以不需要再提供法律意见书。
六、遗产争议案件及诉讼
根据我们的经验,遗产争议即诉讼的常见情况如: (1) 遗嘱是否真实有效的争议; (2) 谁有优先权申请作为遗产管理人的争议; (3)与死者相关的人申请从遗产中提供供养的争议。
处理遗产争议,常用的法律手段: (1) 有权申请人应尽早向法庭提出申请; (2)向法庭提交警示备忘录(Caveat),阻止其他人向法庭申请遗产承办书; (3) 向法庭提起遗产诉讼。
七、死者同时在香港和中国内地遗留下遗产
如果死者同时在香港和中国内地遗留下遗产, 则应找香港律师和中国内地律师分别办理位于香港的遗产继承事务和位于中国内地的遗产继承事务。
客户也可以考虑聘用本所(闫显明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具有中国内地和香港两地的律师执业资格,并在两地的遗产继承事务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可以一站式协助海外华人处理其亲属遗留在香港和中国内地的遗产继承事务。
有关海外华人继承在香港和中国内地的法律业务,欢迎联系闫显明律师事务所跨境遗产继承团队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