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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訂立遺囑:如何確保立遺囑人的立遺囑能力?
在香港法律下的立遺囑能力
在香港法律下,Banks v Goodfellow(1987)LR 5 QB,一案,确立了判斷立遺囑人是否具備立遺囑的行為能力的判斷標準。根據該案確立的原則, 要確定立遺囑人訂立遺囑的能力,立遺囑人需要:(a)明白立遺囑這一舉措的性質及其影響;(b)明白他正在處置的該等財產所涉的範圍;及(c)能夠明白和理解該等獲他賦予效力的聲請, 該原則被稱為確立遺囑人的立遺囑能力的“黃金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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