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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遺產繼承律師:澳門居民如何繼承香港遺產?
澳門和香港毗鄰,經濟交往和人員流動十分頻繁,經常發生澳門居民過世之後在香港遺留有遺產的情況。澳門和香港都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 各自依據有關本地的《基本法》實施與內地不同的法律制度,有一套自己的獨立的司法體系。那麼,澳門居民去世后,如何繼承位於香港的遺產?
一、 司法管轄權:需要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請遺產承辦書
遺產繼承的司法管轄權,原則上,遺產位於那個地方,就需要在那個地方辦理遺產繼承的手續。也就是說,澳門居民過世時,如果遺留的財產如果香港,就需要在香港按照香港的遺產繼承的程序來來辦理遺產繼承手續。無論死者遺留的遺產是動產(例如現金、股票)還是不動產,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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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遺產繼承法:香港繼承法律有哪些?
香港遺產繼承法律包括成文法和案例法。而成文法包括法例、附屬法例子、香港法院訂立的指導規則等。 香港遺產繼承的成文法律、規則和指導文件主要包括以下: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第10章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 香港法例第10A章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71章
遺囑條例,香港法例第30章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香港法例第481條
香港高等法院發布:無爭議遺囑認證實踐指導(英文)
香港司法機構: 遺產承辦處
香港有關遺產繼承的法律規則紛繁複雜,如有任何問題,請與本所香港繼承遺產律師團隊聯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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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遺產繼承的時限問題
香港遺產繼承事務中,不同的問題會涉及到不同的時限(limitation of time)。
動產遺產的訴訟時限
根據《時效條例》(香港法例347章)第21條的規定,有關死者遺留下來的動產權益,任何人在對該動產權益的權利形成之後超過12年則不得提起任何訴訟,而任何有關對遺產的欠繳利息的訴訟,應在6年內提起。
不動產遺產的訴訟時限
根據《時效條例》(香港法例347章)第7條的規定,有關收回不動產土地的申索,訴訟時限是12年。
申請遺產授予書的時限
根據普通法的規則,申請遺產授予書,是法庭允許遺產管理人行使遺產管理職責的行為,在死者去世後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並不會過期,因此沒有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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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遺產繼承順位與中國內地明顯不同。總體上,香港遺產繼承法的有關遺產繼承順位對配偶有利,對死者父母不利(與中國內地相比)。
香港遺產繼承順位
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之規定:
(A)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麽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權取得死者的剩馀遺產(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馀的全部產業)。
(B)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
如果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無論死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在生,死者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遺產:
死者所有的非土地實產;
剩馀遺產中的500,000元。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馀之數,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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