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遗产继承顺位与中国内地明显不同。总体上,香港遗产继承法的有关遗产继承顺位对配偶有利,对死者父母不利(与中国内地相比)。
内容目录
香港遗产继承顺位
根据香港法例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之规定:
(A)死者只遗下一名配偶
如果死者只遗下一名配偶,但没有后裔、父母、有血缘关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后裔,那麽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权取得死者的剩馀遗产(即在扣除死者的债务、税项、葬礼费用、法律及遗产管理费用后,所剩馀的全部产业)。
(B)死者遗下配偶及后裔
如果死者遗下配偶及后裔,无论死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在生,死者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遗产:
死者所有的非土地实产;
剩馀遗产中的500,000元。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发后,如果尚有剩馀之数,便会再分成两半,一半分发给配偶,另一半则平均分发给死者的所有子女。
(C)死者遗下配偶、父母及兄弟姊妹,但没有后裔
如果死者遗有后裔,即使配偶亦已离世,死者的父母及兄弟姊妹均不可得到任何遗产。
如死者没有遗下后裔,即使配偶仍然在生,死者的父母或兄弟姊妹亦可以分得遗产。在生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遗产:
死者所有的非土地实产;
由剩馀遗产中得到1,000,000元。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发后,如果尚有剩馀遗产,便会分成两半,一半分发给配偶,另一半则分发给死者的父母。
此外,如死者的其中一个或两个父母都在生,死者的兄弟姊妹便不能分得遗产。死者的兄弟姐妹只有在死者没有遗下后裔及父母的情况下,才有权分得部分遗产(扣除配偶所得部分之后)。具体而言,如死者没有遗下后裔,但由配偶在生,死者也没有在生的父母,但有在生的或兄弟姊妹。则在生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遗产:
死者所有的非土地实产;
由剩馀遗产中得到1,000,000元。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发后,如果尚有剩馀遗产,便会分成两半,一半分发给配偶,另一半则分发给死者的兄弟姐妹。
(D)「非婚生子女」所分得的遗产
非婚生子女(亦称为「私生子女」),指他们的亲生父母并非根据香港法律认可的方式结婚。就合法婚姻的详情,可参阅婚姻及家庭事宜。
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前,非婚生子女的父亲如在无立遗嘱下去世,该子女便无权继承父亲的遗产。非婚生子女可继承无立遗嘱的母亲之遗产,但只可在母亲没有婚生子女的情况下,才能享有遗产继承权。如果死者有立遗嘱,并指明会给予「他的子女」遗赠或一笔金钱,非婚生子女便无权分得遗产。
不过,根据《父母与子女条例》,有关局面已经有所改变。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后去世,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遗产继承权。
关于领养子女之问题,任何人如是根据合法的领养程序而被他人领养,他们与领养人的亲生子女拥有同等法律地位。换句话说,他们须被视为领养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